山东省干细胞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2026-09-09 18:15:53 8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以下简称 “本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内控监督,保障本会规范、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民〔2025〕43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遵循依法合规、非营利、预算管控、专款专用、民主公开、勤俭节约、风险可控原则,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对本会全部会计资料、资金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第一责任。

第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须具备相应从业能力,无专职财务人员的,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账务核算。财务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理事、监事、本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会从事会计、出纳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一会一户”账户管理规定,仅开立一个对公基本账户,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全部收支统一纳入本会对公账户核算;严禁多头开户、账外账、小金库、体外循环资金。所有资金往来均通过对公账户办理,禁止使用个人账户代收代付本会经费。

第五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全套会计账簿,完整记录会费、捐赠、科研服务、政府资助等全部收支业务,做到凭证合法、账目清晰、账实相符。

第六条 本会财务工作接受内部治理机构与外部监管部门双重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外部监管包括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全流程预算管理,每年第四季度由理事长牵头、财务人员配合编制下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列明学术会议、科普培训、科研项目、人才培育、办公运营、人员薪酬、公益服务等全部收支明细。

第八条 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执行中,单个项目支出调增幅度超10%,或单次调整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财务人员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比预算执行差异并作出专项说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步报送监事会核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本会合法收入包含以下类别: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各类收入实行分类核算:捐赠资金区分限定性捐赠、非限定性捐赠,限定用途捐赠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定期向捐赠方反馈资金使用情况;会费、服务收入、政府资助分科目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票据分类规范使用,严禁混用、转借、虚开票据:

(一)收取会费统一使用民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接受公益捐赠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技术服务、培训、咨询等经营收入依法申领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

第十三条 所有收入当日全额存入对公账户,严禁坐支现金、截留隐瞒收入、私存私分资金;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须全额上交本会统一核算,不得自行留存。

第十四条 本会依法完成税务登记,按期完成纳税申报;支付专家劳务、兼职人员报酬时,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办公运营、人才培养、公益科普、党建工作,不得用于与本会宗旨无关的支出、负责人个人消费等事项。本会资产及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干细胞领域公益学术事业,不在会员、理事、负责人中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学会的费用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二)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理事长审核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三)涉及年度预算调整、重大资产购置或处置、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审批人对其签批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报销凭证管理要求:

(一)报销须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财政票据,严禁白条、虚假票据入账;

(二)会议、培训、学术活动报销须配套活动通知、参会签到表、费用明细清单;科研、差旅支出附行程、成果材料;

(三)所有凭证须经办人签字、财务核验票据合规性后,再履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人员薪酬、社保、劳务报酬管理:

(一)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薪酬标准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二)专家讲课费、技术咨询劳务报酬统一造表发放,依法代扣个税,留存专家身份、服务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管理: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及其关联单位与本会发生设备采购、技术合作、服务外包等经济往来时,相关关联人员须全程回避表决;相关交易事项单独建档记录,并于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公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捐赠实物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注明购置时间、价值、存放地点、使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置流程:

(一)单台价值5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每年12月开展全面资产盘点,财务、秘书处、监事共同核对台账与实物,盘点差异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报废、处置固定资产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处置收入全额归入本会对公账户,不得私分。

第二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登记入库,财务人员完成价值评估并规范入账,严禁私自对外出借、变卖。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本会资产;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违规侵占本会资产的,由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会秘书长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学会财务情况,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向会员代表报告学会财务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不合规、虚假支出有权拒绝支付,并第一时间向秘书长、监事会、理事长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调动、离职、退休,须在秘书长、监事监督下完成钱、票、账、档案全面交接,出具交接清单,三方签字存档,交接不清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章 档案与印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对账单、合同票据、资产台账等财务档案统一归档保管,保管年限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档案丢失、损毁追究保管人责任。

第三十条 财务票据、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实行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法人印鉴由理事长或指定专人分开保管,禁止一人同时保管全套印鉴,开具票据双人复核。

第三十一条 票据遗失的,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按主管部门流程重新申领,严禁私自补办、隐瞒不报。

第八章 监事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常态化财务监督职责:

(一)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财务收支、大额资金事项提出质询;

(二)监事会可随时查阅会计凭证、账簿、银行流水、资产台账,必要时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核查;

(三)发现虚假报销、违规支出、资金管理漏洞,有权制止并向党建工作机构、民政部门反馈。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违规财务行为的,由监事会核查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

(一)私设小金库、账外资金、个人账户代收公款;

(二)虚开发票、虚假报销、截留、侵占、挪用本会经费资产;

(三)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擅自支出大额资金;

(四)混用票据、违规使用会费、捐赠票据;

(五)分支机构私自开立账户、截留收入;

(六)财务人员不执行岗位分离、不配合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违规行为视情节采取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资金、通报批评、罢免理事/负责人职务等处置;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与《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同步执行,若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民政监管政策冲突,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修订由秘书处或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山东省干细胞学会财务管理制度》(鲁干学会〔2018〕第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