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工资薪酬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2026-09-09 18:14:26 10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工资薪酬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保障学会健康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本学会章程,结合学会非营利属性及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的配套专项制度,薪酬管理事项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学会聘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非营利属性、岗位绩效、预算管控、规范透明原则。薪酬支出纳入学会年度财务预算,严禁变相分配学会资产。薪酬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纳入学会规范化建设、年检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内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专职、兼职、临时工作人员。

(一)专职工作人员:与学会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兼职工作人员:人事关系隶属外单位,在学会兼任职务或承担专项工作的人员。

(三)临时工作人员:因短期项目或特定任务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学会兼职,不得领取固定工资或固定津贴。确需领取专家费、劳务费等非固定报酬的,须满足真实履职、据实发放、理事会决议备案要求;上级批复禁止取酬的,严格执行批复规定。

 

第三章 遵循原则

第六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严格遵守劳动、社保、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核发薪酬、落实社保待遇。

(二)公平性: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相匹配,贴合本地同类社会组织薪酬水平。

(三)激励性:实行绩效薪酬管理,奖优罚劣、能增能减。

(四)约束性: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厉行节约,杜绝违规发放薪酬。

 

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依据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生活消费水平、学会财务运行状况,参照省内同类社会组织工资水平,由理事会审议确定。

(二)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体现收入能增能减、奖优罚劣。具体考核及发放标准按照学会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三)津贴、补贴:结合岗位实际工作需要及学会财务状况确定,主要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试用期人员薪酬按正式基础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正式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学会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结合学会发展实际,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学会依法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学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兼职工作人员薪酬实行劳务补贴制。根据兼职人员承担的工作量、岗位职责及实际贡献,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长审批后发放。兼职人员不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条关于专职人员的薪酬结构与社保待遇规定。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按月发放的,一般不超过1500元/月(税前),学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次或按项目发放的,根据工作量及工作内容合理确定。

(二)退(离)休领导干部按中组部规定执行,不得领取固定薪酬,但符合条件的专家费、劳务费等可按规发放。

 

第五章 薪酬预算与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学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年度薪酬总额纳入学会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严禁超预算发放。建立薪酬发放台账、工资清单,所有薪酬相关资料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薪酬调整根据国家政策标准、物价变动水平、学会财务状况、岗位变动及工作表现,依规进行定期或临时调整。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挂钩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按照《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执行,考核结果直接与绩效工资、年度奖金挂钩。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会可依法依规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诉,学会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答复。

 

第七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薪酬按月发放,每月月底前足额发放,节假日提前发放。薪酬以银行转账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具体执行标准及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本省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薪酬保密与纪律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薪酬信息,不得打探、攀比、传播薪酬。违规泄密的,视情节予以绩效扣减、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兼职、临时人员违规超额取酬的,学会有权追回违规所得并依规处置。

第二十条 学会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薪酬发放行为督促整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会年度自查、年检及等级评估内容。

第二十一条 薪酬审批、发放、考核、台账等资料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原《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工资薪酬管理制度》(鲁干学会[2022]第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