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学会规范运行与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本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会员管理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公开公正、分级管理、服务会员的原则。本学会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入会、强制缴费。
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设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三个层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服务。
第四条 会员管理纳入学会内部治理体系,接受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考核。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干细胞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干细胞或干细胞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依法注册设立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高校、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
(二)经营规范、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不良信用主体;
(四)深耕干细胞及相关领域,具备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的资质与能力。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学会体编印的出版物和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个人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学会组织的撰写或翻译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等工作,参加学术报告、科普报告等学术活动;
(七)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标准化咨询服务、培训等活动;
(八)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单位会员权利:
(一)会员单位:委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参与学会各类活动;获取学会行业资讯与学术资料。
(二)理事单位:享有会员单位全部权利,同时委派代表出席理事会会议,参与学会重大事项决策;优先参与学会项目合作、学术交流、评优推荐等工作。
(三)副理事长单位:享有理事单位全部权利,同时委派代表进入学会负责人班子,参与核心决策;牵头承办学会重点学术活动;优先享受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等专项服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会决议;
(二)按规定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学会活动,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单位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产生程序如下:
(一)会员单位:符合基本条件,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质材料,经秘书处初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完成入会登记、会费缴纳,正式取得会员单位资格。
(二)理事单位:须入会满一年以上,积极参与学会各项工作与活动,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由会员单位自愿申请,经秘书处核查核实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生效。会员单位须正式推荐1名在职负责人担任本会理事。
(三)副理事长单位:须担任理事单位满一年以上,行业影响力突出,主动支持学会重点工作与建设发展。由理事单位自愿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生效。理事单位须正式推荐1名在职负责人作为本会副会长人选,副会长人选须严格符合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任期与本届理事会届期同步,任期届满可申请续任。有意续任的单位会员,须在学会换届前按要求重新提交续任申请,严格履行相应审议、公示程序。
第十三条 严禁以缴纳会费、赞助资金等任何形式换取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资格。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资格的产生与存续,严格依据学会章程规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结果执行,严禁以缴费替代集体民主审议程序,所有表决结果须完整留存会议档案。
第五章 会费标准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学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15000元/年;
(三)普通会员单位:5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100元/年。
会费实行每届四年一次性缴清。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
(一)会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会员服务,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二)会费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建立专账核算;
(三)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及监事会监督;
(四)会费收取统一使用民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六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学会建立单位会员常态化履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会员续任、升级、降级、资格取消的核心依据。考核主要内容包含会费缴纳、对应会议出席、学会活动参与、交办任务落实等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可提出约谈警示、限期整改、层级降级等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一)无故拖欠会费超过6个月的;
(二)长期无故缺席对应会议、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拒不配合学会依法依规开展正常工作的。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存在以下严重情形的,秘书处应当事先向涉事单位书面告知相关情况,听取其陈述申辩,核实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处置: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二)言行严重损害学会声誉、破坏学会形象的;
(三)擅自利用学会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违规商业营销等不当行为的;
(四)经学会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交回相关证书。单位会员无故拖欠会费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除名的,其在学会的任职及各项权益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调整、资格取消及除名等决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表决文件、公示截图等资料完整留存归档。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接联系人、参会代表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完成报备。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代表发生更替的,须向学会提交正式书面函件,经学会备案后方可履职生效。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更换代表的,新任代表资格必要时提交理事会审议确认,所有变更材料统一完整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代表变更的书面函件、备案审核材料等资料,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归档管理,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员管理办法》(鲁干学会[2018]第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