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2026-09-09 18:22:25 22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会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及《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民〔2025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山东省干细胞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山东省干细胞学会资产管理制度》及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会依法取得的、具有指定用途或特定项目指向的各类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定向捐赠资金、科研课题或合作项目经费及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学会日常办公经费、会费收入及非限定性捐赠等按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经得起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会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对专项资金管理承担第一主体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专账核算、收支审核及日常监督;项目执行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金管理全过程有据可查、责任可追。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绩效目标达成负直接责任,并配合完成项目验收和审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所有专项资金收支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得账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执行项目批复内容和预算计划,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调整预算结构或缩小实施范围。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渠道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学会财务审批程序,报销凭证须真实、合法、完整。资产购置、单笔支出达到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额度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集体决策。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决算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学会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按财政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涉及财政资金的,须按规定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学会应于每年531日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通过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接受监事会日常监督,涉及财政资金或大额定向捐赠的,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执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独立核算,与学会日常经费支出严格区分,全面、完整、真实地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项资金拨入时,按制度要求将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核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往来须进行明细核算,逐笔登记资金流入和流出,做到资产购置有据可依、资金流向有据可查。资金使用须与项目进度相匹配,不得超前列支或集中列支。确因项目需要提前支出的,须报理事长和秘书长联合审批。

第十五条 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资产购置形成的资产须按照学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登记手续,纳入学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涉及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按《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民〔202543号)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鲁干学会〔2018〕第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