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学术自律制度(草案)

2026-09-09 18:26:17 23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学术自律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会员学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17号)、《科技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促进科技类社会团体发挥学术自律自净作用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督〔2023〕90号)及本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学会全体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科研、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著发表等活动中的学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第四条 会员应恪守学术诚信,坚持严谨治学,反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粗制滥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会员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科研活动及成果发表中,不得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第六条 会员在项目申报、成果评审、评奖推荐等活动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如实反映研究水平,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会员应规范使用研究经费,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资金。

第八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科技服务等活动,支持学会工作。

第三章 学术活动规范

第九条 会员以学会名义开展学术活动、举办会议、印发资料,须经学会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学会名义。

第十条 各类单位资助学会学术活动、培训班的经费,统一由学会收取管理,严禁截留、私分。

第四章 学术评价与同行评议规范

第十一条 会员在参与本学会组织的项目评审、成果鉴定、人才评价、期刊审稿等学术评价活动时,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及时回避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 评审意见应有理有据、具体明确,对未公开的评审材料及结果须严格保密,评审结果公示前不得擅自泄露。

奖励与惩戒

第十 对模范遵守学术自律、在学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学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 会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劝诫、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以上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十 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会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向学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原《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学术自律制度》(鲁干学会[201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