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26-09-09 18:21:04 25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会计档案管理,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安全防护等全流程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真实、完整、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保管会计档案,全部会计档案统一由本会集中管理。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范围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学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说明文字),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它类:工资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五)会计文书类:财务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书、工作总结、报告,全年预算、决算等文件材料。

第四条 学会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五条 本学会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收集与移交

第六条 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办公室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办公室同意,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七条 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一)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二)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办公室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三)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利用

第九条 本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条 本会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办公室牵头,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销毁。

第十二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组织鉴定,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批准。销毁时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交办公室保管。

第十三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鲁干学会〔2018〕第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