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草案)

2026-09-09 18:08:13 11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管理,规范人事、薪酬等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本会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定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两类:

(一)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本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专门从事本会工作、按月给付劳动报酬,并依法由本会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二)兼职工作人员:是指不纳入本会正式劳动关系,不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本会发展需要,承担部分工作任务、领取相应劳务报酬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聘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本会开展聘用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依规管理的原则,在招聘过程中坚持不歧视原则,保障公平就业。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人事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薪酬、培训、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重大人事事项(含岗位设置方案、薪酬制度、年度考核方案、批量或高层级人员聘用等)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录用及程序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标准,编制岗位说明书,作为人员聘用、考核、培训和薪酬确定的依据。岗位设置方案由秘书处拟定,报本会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当事人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相应的劳务协议。

第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作需要确定,一般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1至3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期一般根据所在部门的需要确定,可以一事一聘或1至3年一聘。依法订立的劳务协议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聘计划,由秘书处明确招聘岗位、人数和招聘条件等内容,报本会负责人审议后启动招聘程序;

(二)本会聘用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通过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等程序进行;

(三)对拟聘用人员应进行背景审查,核实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信息,必要时可要求提供体检报告;

(四)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学会内部或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五)劳动合同由学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人事档案),双方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留存一份。

第九条 本会按照劳动合同对聘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业务能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协议当事各方的权益依法受到维护。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协议当事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的部分条款并作书面记录,变更条款较多的,协议可以重新签订。

第十一条 经协议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协议可以解除,并签订解除协议,当事方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留存一份。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本会应当依法支付。

 

第三章 工资、补贴(津贴)发放

第十二条 本会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等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根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工资:与个人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紧密挂钩,根据月度或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做到奖优罚劣、能增能减;

(三)福利:依法享受法定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兼职工作人员根据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实行弹性考勤。

第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执行,工资依法按时足额发放,以法定货币支付。

第十五条 本会依法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具体标准与支付方式在劳务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其他科技咨询人员及本会工作需要的技术服务人员以临时聘用专家性质按相关规定发放劳务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根据出勤情况,每月造表,经秘书处审核、本会负责人审批后发放。本会建立工资台账,支付工资时向工作人员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期间本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条 薪酬管理制度纳入本会理事会决策事项,一经确定应在学会内部予以公布。本会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每周五天、每日8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由秘书处确定并公布。兼职及临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章考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勤登记制度,专职工作人员上下班须签到或打卡。考勤记录作为工资、绩效和纪律执行的依据。考勤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以内的,计迟到一次;超过15分钟不足2小时的,按旷工半日处理;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一日处理。

(二)早退:提前擅自离岗的,按早退处理。早退超过15分钟的,按旷工半日处理;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一日处理。

(三)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而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予以提醒;累计5次以上的,予以书面警告并扣减当月绩效。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

(四)连续旷工10日、月累计旷工15日或年累计旷工20日的,学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育儿假等法定假期。法定假期期间,基本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正常支付;绩效工资按当月实际出勤及考核结果据实发放,休假期间未产生相应工作业绩的,不单独计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单》:

(一)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的,经秘书处审核后由分管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报学会负责人审批。

(二)因突发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应及时电话报告,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未补办的,按旷工处理。

(三)申请病假须提供医院证明;申请婚假、产假等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假期期满需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或续假未批而超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学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假期的;

(二)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考核按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个方面进行:

(一)日常工作考核:以完成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内容。兼职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可按约定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不强制要求年度考核。

(二)年度工作考核:以全年工作表现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德(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能(业务能力与履职水平)、勤(工作态度与出勤情况)、绩(工作数量与质量)、廉(廉洁自律)五个方面,兼职人员的年度考核可视其在学会的服务时间及项目参与情况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核方法(专职人员):

(一)年度工作考核由本会统一组织。为客观、公正、立体地反映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年度工作考核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结合每个工作人员在思想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者可给予绩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本会可依法调整岗位或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对在年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含兼职工作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兼职工作人员的表彰可参照专职人员标准执行。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等,具体标准由秘书处拟定并报本会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条 对工作中存有的不足和问题,由本会负责人找其本人谈话,进行诫勉提醒,提出需注意的方面和改进的措施,谈话情况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考核中被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可以解除用人协议:

(一)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对完成本会工作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指出拒不整改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会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 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协议,工作人员(含专职与兼职)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经济结清手续。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交还学会财物、文件资料等;本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相关离职材料应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与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培训方式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外出进修和学术交流等。新入职专职工作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熟悉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培训情况应作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鼓励工作人员参加与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并视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章 劳动保护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本会秘密,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或作出承诺。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本会工作期间形成的工作成果、文件资料、知识产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外,归本会所有。

 

第八章 人事档案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材料、劳动合同、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奖惩决定、薪酬变动、离职材料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完整规范。人事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与本会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兼职工作人员与本会因履行劳务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薪酬管理制度、聘用管理办法等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制度文件,应在学会内部予以公布,接受工作人员监督。

第四十三条 涉及招聘信息、拟聘用人员公示、考核结果等事项,应在本会官方网站或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关于专职与兼职工作人员的区分管理条款,如与具体劳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协议约定为准。但协议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