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内部矛盾纠纷解决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内部治理,及时、公正、高效化解内部矛盾纠纷,维护学会运行秩序,保障学会、会员、内部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矛盾纠纷,是指学会内部各主体之间因权利义务、履职尽责、管理决策、学术工作等产生的分歧与争议,涵盖学会与会员之间、会员之间、内部机构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的各类内部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全体会员、各内部机构、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覆盖学会运营管理、学术交流、会员服务、项目开展等全部工作领域的内部矛盾处置工作。
第四条 内部矛盾纠纷处置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建引领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学会党组织引领矛盾化解全过程,确保矛盾处置工作合规有序、方向正确。
(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及学会章程、内部制度,坚守法治底线,确保处置程序及结果合法合规。
(三)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各方平等陈述、申辩、举证的合法权利,公平公正处置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内部自治原则。立足学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优先通过内部协商方式化解矛盾,防范矛盾升级激化。
(五)高效便捷原则。简化处置流程、明确工作时限,快速响应、及时处置,保障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学会理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及全面实施工作;监事会对矛盾纠纷处置全过程实施专项监督,核查程序合规性、结果公正性,保障制度落地执行。
第二章 矛盾纠纷范围
第六条 会员类矛盾纠纷范围包括:
(一)会员资格纠纷:包含入会申请、资格审核、年度复核、退会、除名等相关争议。
(二)会员权责纠纷:包含会员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活动参与权、知情权等权利行使争议,以及会费缴纳、岗位职责、会员义务履行等相关争议。
(三)会员间纠纷:会员在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公益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分歧与争议。
第七条 内部机构类矛盾纠纷范围包括:
(一)决策纠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内部机构因议事决策内容、决策程序产生的争议。
(二)履职纠纷:各内部机构之间因职责划分、工作衔接、业务协作、任务落实产生的争议。
(三)制度执行纠纷:各内部机构在执行学会章程、本办法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过程中产生的分歧与争议。
第八条 学术类矛盾纠纷范围包括:
(一)学术观点、科研成果、技术方法、实验方案等学术层面的分歧。
(二)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科普宣传、技术推广等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争议。
(三)科研成果评审、价值认定、转化应用、荣誉推荐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第三章 处置途径与工作流程
第九条 学会内部矛盾纠纷实行分层递进、分类处置机制,坚持先内部后外部、先自主协商后依规处置的原则。处置工作全程留痕、归档备查。
第十条 矛盾纠纷发生后,各方当事人须第一时间主动沟通、平等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学会整体利益、推动行业发展的原则,自主化解分歧。
(一)协商可由当事人自行发起,也可由所属内部机构负责人组织。协商过程须完整记录。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纠纷事实、解决方案、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协商办理时限最长30个工作日,自一方当事人首次提出协商请求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处理申请。
第十一条 经自主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内部矛盾纠纷,由学会理事会牵头核查事实、统筹处置。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当事人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处理申请,写明纠纷事实、请求事项及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事实核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负责核查事实,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组织调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纠纷性质和复杂程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交当事人核对确认。参与调解的人员与纠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出具意见。调解达成一致的,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学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出具处置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
(五)学术类纠纷可组织行业权威专家开展专项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第十二条 经学会内部处置程序仍无法解决的,涉及人身、重大财产权益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纠纷处置工作信息实行档案管理。所有与纠纷处置相关的申请、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处置意见等,均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纠纷处置全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如实陈述事实、提交真实证据,严禁隐瞒真相、伪造证据,严禁侮辱、诽谤、威胁相关人员,严禁干扰、阻碍纠纷处置工作。当事人有权申请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人员回避,回避事由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三)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学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等内部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人员须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依规履职,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拒绝当事人的合理处理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四)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
(六)违规履职的,依规取消其工作资格、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内部机构负责人未落实矛盾排查、前期协商引导职责,造成矛盾激化、影响学会正常运行的,由理事会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