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保障会员民主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鲁民〔2023〕53号)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长等换届选举全流程工作。
第三条 选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规范原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提名产生,成员包含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会员代表,总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资格核验:核查在籍会员资格;
(二)名额统筹:制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并公示;
(三)组织推选:统筹人选推荐、汇总、酝酿、协商工作;
(四)资格审查:核查候选人任职资质,排查负面清单情形;
(五)异议处置:受理、核查、答复公示异议;
(六)结果确认:审定、公布正式代表名册,留存换届档案;
(七)资格管理:负责代表资格终止、补选、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学会会员总数超过150人,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名额比例不低于全体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基数较大时,可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适当下调比例,代表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八条 会员代表应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全面覆盖干细胞基础研究、临床转化、技术研发、产业应用、科普服务及交叉学科等领域,兼顾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不同类型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代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学会在籍个人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学会章程;
(三)无违法违纪、学术不端、失信惩戒等不良记录;
(四)在干细胞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或行业代表性;
(五)热心学会工作,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
(六)无法律法规、社团管理政策及学会章程规定的负面清单情形。
第十条 会员代表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产生,全程留痕、公开透明:
(一)名额分配:选举委员会综合考虑会员的地域分布、学科领域、单位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各专委会与个人会员的代表名额,并面向全体会员公示。
(二)人选推荐:各专委会与个人会员根据分配名额,通过会员联名推荐(不少于10名会员联名)、主委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
(三)酝酿协商:选举委员会对各专委会上报的建议人选与个人会员自荐信息进行汇总,经过民主协商和酝酿讨论,集体研究确定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审核确认: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会员代表条件后,形成《会员代表建议名册》。
(五)公示:《会员代表建议名册》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选举委员会书面实名提出;换届选举委员会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
(六)审议通过: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置的,由换届选举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集体审议表决通过(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册》。正式名册由学会妥善保存,作为会员代表大会参会、表决、履职的唯一依据。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一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通过会员(代表)自荐、会员(代表)联合推荐(不少于10名会员联名)、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推荐等方式,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候选人名单经换届选举委员会审核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遴选及任职规则:
(一)理事从本学会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总数不超过学会会员总数的1/3;
(二)理事人数超过60人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本届理事中选举产生,总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三)监事从行业内诚信合规、具备公信力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兼任理事、学会工作人员及财务人员;监事人数3名及以上的设立监事会,监事长由监事会内部推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会负责人任职及公示规则: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本届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
(二)候选人建议名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个自然日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信息完整、渠道公开、留存备查。
第五章 选举规则及程序
第十五条 选举核心规则: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监事长候选人,经民主提名、资格审查、上级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二)选举全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本次换届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名单经民主程序产生。选举全程封闭、公正合规;
(三)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5名,由选举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履职。所有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四)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正式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有效;各项选举、表决事项须经到会有表决权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选举工作程序:
(一)会前核验:大会主持人核查并报告应到、实到会员代表人数,确认会议召开符合法定人数、合法有效;
(二)审议表决:宣读本次选举办法(草案)、监票计票工作人员名单,提请全体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三)人数清点:总监票人组织清点有选举权的到会代表人数,现场核对并向大会报告;
(四)公示候选人:宣读候选人遴选原则、任职条件、选举名额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六)选票说明:监票人统一分发选票,总监票人现场讲解选票填写规范、注意事项及无效票认定标准;
(七)自主投票:参会代表独立填写选票、自主投票,可选择赞成、反对、弃权,所选总人数不得超过本次应选名额;
(八)验票判定:投票结束后,监票人统一开箱验票、清点选票。收回选票数不超过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超过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须重新组织选举;
(九)计票统计:计票人依规开展计票工作,严格执行选票认定标准,单张选票所选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出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结果复核:计票完成后,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共同签字确认计票结果,向大会主持人专项报告;
(十一)现场公示:大会主持人当场宣读、正式公布本次选举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的修订、废止、条款调整,均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鲁民〔2023〕53号)、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本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原《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鲁干学会[2022]第41号)同时废止。